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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部门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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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桂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行为的处罚 |
警告、责令限期修建、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1年9月23日修订通过)(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工程建设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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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桂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挤占人防工程及口部用地和通道的处罚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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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桂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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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桂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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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桂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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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桂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和防灾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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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桂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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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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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维护标准的处罚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利用人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维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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